首页 > 区部门网站 > 区应急管理局 > 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3-06-28 00:00来源 : 广东省安监局

  粤安监执法〔20135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近年来,各地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的要求,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按规定向上一级部门备案,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办案情况,有效开展行政处罚监督指导工作奠定了基础。为了进一步规范备案工作,减少行政争议,降低行政诉讼案件败诉风险,促进依法行政,现就备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树立备案意识

  各地要把备案作为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行政处罚监督指导的有效手段,作为促进依法行政的可靠途径,充分认识到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依法备案,及时备案的意识,确保在依法依规办理案件的同时,及时、依法备案。

  二、依法依规备案

  各地应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九条的要求,明确本机构内部办理备案工作的部门,厘清职责,明晰责任,在做好本机构案件向上一级部门备案的同时,对下一级部门的备案材料要进行登记、审查和建档,依法依规落实监督指导职能。各级部门应按如下要求备案:

  一是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采掘设备价值2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理部门备案。

  二是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是上述需备案的案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15日内,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完善备案材料

  各地要高度重视备案材料的上报,备案材料应当系统、完备,便于备案审查部门了解、掌握案件情况。备案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备案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案件基本情况(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和法律适用)、履行法定执法程序情况(包括立案、调查取证、现场处理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负责人集体讨论、听证、执法文书的送达等情况)、自由裁量的运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二)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复印件;

  (三)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非法行为处罚案件必须附上相关证据目录清单。

  请各地按照要求做好备案相关工作,并指导、监督辖区内的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案件的备案,省局将于每年年底对各地案件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并对相关情况予以通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419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粤ICP备12001664号网站标识码:4403040003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541号 区政府行政执法投诉邮箱:ftfzb2017@szft.gov.cn 区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