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部门网站 > 区应急管理局 >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辖区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2-06-04 00:00来源 : 福田政府在线

福安监管〔201212

 关于开展辖区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07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开展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乙种)许可范围:

除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有储存设施的危化品经营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受理权限规定,向我局提出办理危化品经营(乙种)许可证申请。

二、危化品经营(乙种)许可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企业申办危化品经营(乙种)许可证,可参照《福田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见附件)的有关要求进行。

在国家和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配套规范措施出台之前,依照此通知执行。

 

附件:《福田区危险化学品经营(乙种)许可证办事指南》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危险化学品 行政许可  通知                        

  抄送:圣元常务副区长                                  

福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5月28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

福田区危险化学品经营(乙种)许可证

办事指南

 

一、许可内容

经营危险化学品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二、许可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三)《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粤经贸安全〔2003〕80号)。

三、许可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设备及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二)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定期修订制度等;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依法经过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本企业具备经营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六)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八)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四、许可申报材料

(一)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重新核发和新申请核发

1、《危险化学品经营(乙种)许可证申请书》(A4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并进行网上申报)

2、《安全评价报告》一份,内容应包含如下证明材料: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

(2)经营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及消防验收文件;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资质证明或培训证明材料、人员任命书;

(4)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证明材料;不在经营场所存放危险化学品的承诺书;

(5)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首次核发企业需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文件);

(6)储存场所、设施租赁合同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和其他相关安全规章制度等。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正本),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变更业务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乙种)申请书》(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并进行网上申报)。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正、副本。(收取复印件;新证下发收取原证)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收取复印件)

4、(1)变更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供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资格证书;(2)变更注册住所名称,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变更隶属关系的,应提供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注销业务

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在妥善处置好危险化学品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并进行网上申报)、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备案证明文件,同时提供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正、副本复印件及批准书。

五、申请表格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申请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延期换证申请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变更申请书;

下载网址:福田区安全社区网。

六、许可程序

(一)企业上网申报;

(二)受理申报材料;

(三)审批人员初审;

(四)现场核查;

(五)发证机关审定;

(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乙种)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七、许可时限

新办证业务: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核查)。

到期换证业务: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核查)。

变更、注销业务: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

九、法律效力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十、收费

不收费。

十一、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二、受理机关及时间、地点

受理机关:深圳市福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受理地点:福田区福民路123号29层2914室(危化品安全监管科);

联系人:李斌 咨询电话:82925538。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粤ICP备12001664号网站标识码:4403040003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541号 区政府行政执法投诉邮箱:ftfzb2017@szft.gov.cn 区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