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的居民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非户籍家庭成员(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已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其他地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不再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详情可咨询园岭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0755-253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