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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如何开具?

信息提供日期 : 2016-06-06 00:00来源 : 区园岭街道办

  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受理机关”的相关规定如下: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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