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2015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信息提供日期 : 2015-10-30 00:00来源 : 园岭街道计生科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元) | 备注 | 收费属性 |
社会抚养费 | 财规〔2000〕29号、财预〔2000〕127号、国务院令第357号、粤计生委〔2002〕77号、深计生〔2003〕27号 |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以及我市2014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948元为计征基数,确定我市2015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下: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即男女双方分别征收122844元。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即男女双方分别征收40948元。三、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的社会抚养费,即男女双方分别征收818.96元。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 | 具体收费标准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 行政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