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青年文明号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发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根据《深圳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创造一流工作实绩,体现高度职业文明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船、站、所、店)和青年工程。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公安、卫生、城管、国土、口岸、海关、个体、工商税务、交通邮电、商贸旅游、金融证券物业管理等窗口性行业及机关单位、驻区单位、教育战线、科技战线、重点建设工程、工业企业等领域开展。
第三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实施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青年示范群体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向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五条 成立福田区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区委,负责对全区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组织指导,制定有关政策,督促检查落实。区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行业考评标准和管理办法,并开展年度申报、检查、复核和命名表彰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35周岁以下青年占总人数的60%以上,主要负责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为3人以上(含3人)的青年集体。
2、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良好,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讲文明、讲质量、讲效益,取得突出成绩。
4、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工作岗位的能手。
5、集体中团组织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
6、开展创建活动达半年以上,建立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档案,有明确的创建规划、工作目标和措施。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七条 全区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由所在单位申报,所属一级团(工)委初审合格后报区创建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验收。
第八条 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必须具有先进性的代表性。
第九条 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基层上报的材料,对推荐的集体进行检查验收,选出真正符合标准,在全区各行各业单位中具有影响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岗位和工种,进行命名表彰,并从中选出事迹突出者参加省、市一级的青年文明号的评选。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条 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根据考核验收情况统一为青年文明号命名授牌。
第十一条 对区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活动的良好氛围;同时,要落实激励措施,积极努力将青年文明号奖励与工资奖金、上学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挂钩,纳入本系统、本单位的奖励体系。
第十二条 区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应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人才重点培养对象,单位应为他们提供学习、锻炼和使用的机会。青年文明号负责人不是党员或团员的,可由基层党团组织优先列为推荐入党的培养对象。
第五章 考核、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区级青年文明号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由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实施。
第十四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牌匾作为展示基层单位形象的重要形式,在外观上要严格加以规范,牌匾由团区委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同时,岗位成员要佩戴青年文明号统一字样的胸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团区委设立福田区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0755-82925565),以加强信息反馈和监察工作。
第十五条 区级青年文明号由区创建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检查与定期上报反馈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 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对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青年文明号某些情况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或主要负责人年龄超过35周岁,或集体因实际需要者解散、改组、变更工作任务,则自动撤销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十八条 凡区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强制撤销牌匾:
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安全、服务工作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亏损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短期内无法改变的。
3、发生损害消费者、客户、人民群众利益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经核查情况属实。
4、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申请及荣获区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区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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