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2009年下半年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区直机关团工委各团(总)支部:
    为进一步推进团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做好2009年下半年团费收缴工作,按照上级团委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团费收缴标准
    (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工作的团员,每月按以下数额交纳团费。
    1.月总收入在1000元以下者,每月交纳团费1元;
    2.月总收入在1000元至2000元者,每月交纳团费3元;
    3.月总收入在2000元以上者,每月交纳团费5元。
    (二)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5元。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三)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四)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五)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六)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二、收缴方式
    各团(总)支部的团费由各团组织负责人收齐后,统一交到区直机关团工委(区委大楼1812室)。
    三、上缴时间
    区直机关团工委各团(总)支部需于2010年4月15日前上缴团费。
    四、工作要求
    1. 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工作是共青团工作的重要内容,按时上缴团费是各级团组织的责任和义务。各团(总)支部要充分认识团费收缴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作为加强团(总)支部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夯实团的工作基础、加强团员教育管理的基本手段。各团(总)支部要加强对团员的教育管理,切实提高广大团员交纳团费的主动性、自觉性。
    2. 宣传发动,狠抓落实。各单位团组织要认真做好团费的收缴工作,及时请示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团费的收缴工作将作为2009至2010年度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各团(总)支部工作考评的重要指标,团区委对未完成团费上缴任务的基层团组织将予以追缴,并取消2009至2010年度各种评优表彰资格。
    联 系 人:陈  亮、杨  娜
    联系电话:82925565、82918132
     
    共青团福田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0年4月6日
    相关附件:

    相关政策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