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章程
深圳市福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福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楼18楼1812房。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深圳市福田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区委”)。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团区委。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福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在团区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本单位经相关程序研究讨论的议题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至团区委书记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促进青少年技能和素质的全面提升,引领青少年健康和谐地成长。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承办全区青少年学生参加各种健康有益的校外活动;
(二)举办青少年文化、艺术、素质培训;
(三)面向辖区内青工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及在职人员学历继续教育;
(四)对全区少先队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策划开展少先队主题活动;
(五)与全国各地同行单位和相关机构建立信息交流网络,为青少年及时提供各类培训学习、文化交流、比赛展览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团区委领导管理本单位党建工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推进党建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负责本单位党员组织教育工作,具有领导核心地位和政治核心地位。本单位党员推选工作和党建工作经费等按照团区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单位在团区委领导下,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指导、督促本单位落实重点工作任务,根据团区委党支部安排,组织开展学习活动,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本单位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按照参与决策、推进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统筹推进党建和业务工作双融双促,确保党的全面领导;
(二)本单位受团区委领导,按照团区委书记会议议事规则,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重大经费使用等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
(三)团区委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培养和发展本单位党员,对本单位党员干部按要求落实政治管理和考察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务处置工作;
(四)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党建、干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工作由团区委统一管理和指导,决策机构是团区委书记会议。本单位经相关程序研究讨论的议题形成集体意见后,经团区委书记室同意后,再提交团区委书记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活动中心主任,由举办单位任免/聘任。
活动中心主任实行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本单位中心主任拟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不设内设机构,核定事业编制4名,雇员1名,单位领导职数1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青少年对本单位提供的公益服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平等地享有本单位提供的场地服务、科技文娱活动、主题展览、青少年素质教育活动和培训等公益服务;在本单位提供的教育培训活动中享有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对本单位、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享有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的权利;享受本单位规定的政策优惠的权利;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青少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为规范要求;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本单位教育环境和荣誉,爱护本单位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按时参加本单位的培训和活动,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成果汇报和实践活动;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职工代表大会为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及有关职权;
服务对象依法有序参与民主监督,可通过相关渠道途径反映需求、建议和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的党建、干部人事由团区委统一管理和指导。本单位承担资产财务、业务运行、日常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包括:
(一)在团区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青少年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开展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
(三)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具体利益,为青少年服务,科学合理开设校外教育培训活动;
(四)开展各类公益实践活动。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经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经制度执行;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献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献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献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献目的。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经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并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的;
(五)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责令撤销;
(六)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区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6月28日经团区委书记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团区委。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8月2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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