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各医疗机构:
2022年5月24日,我局对深圳市和顺堂医疗机构投资有限公司圆龙园中医(综合)诊所进行监督检查,经取证核实,在新冠肺炎疫情未得到有效控制、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尚未解除前,该机构于2022年5月24日存在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深圳市和顺堂医疗机构投资有限公司圆龙园中医(综合)诊所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警告的行政处罚,望各医疗机构引以为戒。特此通报。
深圳市福田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