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各医疗机构:
2024年8月19日,我局对深圳恩大血液透析中心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确认,深圳恩大血液透析中心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分别于2023年6月17日、2023年6月29日、2023年7月18日为患者张某某、钟某某、裴某某初次透析后未按规定要求患者每半年复查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相关检查。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机构作出通报批评、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望各医疗机构引以为戒。特此通报。
深圳市福田区卫生健康局
2024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