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深圳市福田区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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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答》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根据《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残发〔2023〕1号)第二章 征收办法 第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按国家所规定按比例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