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深圳市福田区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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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条款调整如下。
明确将智力残疾人纳入责任能力特殊规定的范畴。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看护管理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七条明确,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明确,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新增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 广东残联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