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深圳市福田区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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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二十条,保障金纳入市、区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 可用于支持下列事项:(一)就业创业。(二)康复。(三)教育。(四)托养。(五)救济补助。(六)扶持助残社会组织。(七)保险。(八)统筹金。(九)代征费。(十)其他。国家、广东省规定的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其中可用于支持第一条就业创业的有下列事项:
1.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康复、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就业创业及培训机构建设补贴。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等支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支持性就业机构建设、运行费用补贴及奖励。
3.采购残疾人就业服务项目,开发残疾人公益岗位和就业岗位、生产线以及改造无障碍工作环境;引入国内外残疾人就业服务产业的优秀机构、人才和项目。
4.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5.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
6.残疾人服务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奖励,资助残疾人服务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7.以提升残疾人就业技能的残疾人文化、体育、艺术活动经费支出以及涉及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宣传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