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残疾人残疾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
2)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
3)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失踪、死亡残疾人,批准残联应注销其残疾人证;
4)批准残联定期进行审核查验时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