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按国家所规定按比例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安置比例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