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深圳市福田区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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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按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比例的实际差额人数和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 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0.5% -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60%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 位(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