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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法治宣传教育系列活动 | 普法故事——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否请求撤销婚姻


  忠诚、信任,是婚姻的基石。配偶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何去何从?

  案情介绍:

  某对情侣认识不久即结婚,婚后妻子偶然发现丈夫在偷偷服用艾滋病治疗药物,逼问后丈夫才坦言自己身患艾滋病多年,但一直有在积极治疗,暂无传染性。随后女方将其诉至法庭申请撤销婚姻。

  案件处置与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况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虽然民法典未明确应当如实告知的疾病具体有哪些,但是结合《母婴保健法》等相关规定,对于艾滋病等可能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的疾病,相关方仍然负有婚前告知的义务,不告知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撤销婚姻。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双方的婚姻。

  男女双方决定结婚前,可以通过婚检,发现一方是否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等。当然,如果婚后一方发现配偶有隐瞒身患重大疾病的情况,应及时保留相关的证据,如有需要,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要注意须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后一年内提出的期限,若超过此期限,则丧失撤销权。婚姻撤销后,视为双方没有结过婚。

  阅读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二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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