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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婚调典型案例


  案件回顾:

  李女士离异后一直独自抚养着儿子,这几年来,她通过“自付首付+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陆陆续续购置了不少房产,以便为自己和儿子将来的生活寻一个保障。生活终于无忧了,李女士也迎来了一段新感情。不久前,她结交了男朋友陈先生。陈先生为人非常绅士,对李女士母子都体贴入微,这让李女士动了再婚的念头。

  但李女士听朋友说,万一以后她跟陈先生感情不和,又再次离婚,那么陈先生将有权分割李女士名下的那些房产。为此,李女士忧心忡忡,担心自己将来人财两空,担心自己和儿子好不容易得到的经济保障会再失去,因此怎么也下不了再婚的决心。

  根据李女士的诉求,调解员建议她可和陈先生协商,在陈先生能够接受的前提下,考虑与陈先生在婚前签订相关的财产协议,约定婚前婚后财产、婚前婚后债务等归属。

       案件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可见,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书面约定的,则婚后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就李女士而言,如果她与陈先生自愿签署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了婚前、婚后财产归属,则该份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如果没有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则李女士婚前购置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后需要继续还贷的,则继续偿还的房屋按揭贷款一般情况下会被视为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双方离婚,陈先生可要求李女士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增值部分对其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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