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党内生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意见》(深发〔2011〕22号)和《中共福田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先锋工程”推动机关党建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福直党工委〔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三会一课”制度
第一条 党支部必须定期召开支委会、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第二条 支委会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及有必要时,党支部书记可随时召集,全体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参加,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支委会主要内容包括:传达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讨论党支部工作重要事项和工作措施,处理党支部日常事务,委员之间“扯扯袖子”、相互谈心提醒。党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事项时,到会党支部委员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如遇重大问题要做出决定,到会的委员不超过半数时,必须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会议形成的决议,应确定有关党支部委员会成员负责检查落实,并向书记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党小组全体党员参加,由党小组长主持。传达党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党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支部决议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督促党员履行义务,做好各项工作。会前要有准备,会议内容要集中,每次会议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解决一至二个问题。如党支部有特殊任务,次数可增加,也可推迟召开。
第四条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全体党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吸收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大会内容主要包括: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区的有关精神及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讨论决定党员发展、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重大问题。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党支部委员会负责检查落实。
第五条 党支部坚持每半年上1次党课,重点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党性党纪教育等。党支部要认真制定党课计划,党课教员由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担任,书记每年给党员讲党课至少1次。需要时也可邀请先进模范人物、专家学者等作报告。每次授课必须充分准备,并认真做好记录。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积极为党员上党课。
第六条 “三会一课”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缺席人员名单、会议议题、会议内容和会议决议等。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存档备查。
第二章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一般安排在年末,时间半个月至1个月。民主评议党员要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党内平等的原则,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标准,对党员的工作表现和作用发挥做出客观评议。
第八条 评议主要内容为:是否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是否在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认真践行党的宗旨,是否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是否站在改革发展稳定前列、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是否模范遵守本委所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是否起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方法步骤为:学习教育、自我评价、党内外群众评议、组织初评、党员大会通过。
第九条 评议档次,一般分为优秀党员、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三个档次。
第十条 通过评议,对优秀党员要报上级党组织给予表彰,不合格党员要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第三章 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有效实施党内监督,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贯彻执行的重要途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主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机关党委的组织生活外,还必须参加领导班子定期召开的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统一认识、批评和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生活会。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和议题。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应就5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内容或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和到会人数要求。根据区委组织部的统一安排,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具体召开时间以上级通知为准。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召开前的准备。民主生活会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特别是批评意见,然后由办公室进行认真归纳和整理。根据收集的意见,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中心议题,提前通知到会人员做好准备。每个班子成员都要围绕会议中心议题,实事求是地准备好书面发言提纲。
第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与会人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沟通思想,统一认识,消除隔阂,增强团结。要防止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总结工作的会议。
第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民主生活会查摆出来的问题要要分门别类,归档整理,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解决。
第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记录。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必须是原始记录,并做到真实、完整。内容应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和缺席人员名单、缺席人员的原因、会议的主要议题、查找出来的主要问题。
第十八条 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时间和主题,主动听取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听取干部职工和群众意见,班子要充分吸收群众意见建议,有关班子成员个人的意见建议,要原汁原味如实反馈给本人;要严肃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我批评要主动回应党员及群众提出的意见,深刻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开展批评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本着对党、事业和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敞开思想,畅所欲言,帮助分析原因,明确努力方向,不乱扣帽子,不无限上纲;要抓好整改落实。根据群众意见建议和会上查摆出的问题,班子和个人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整改过程要公开。民主生活会后要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在下一年度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上一年度班子和个人的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在参加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同时,也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带头交流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诚恳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模范执行党支部决议,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本人要向所在党支部请假。党员领导干部要将参加组织生活会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 其他组织生活相关制度
第二十条 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要严格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基本原则,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要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不能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领导班子每一位成员都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自觉服从集体决定。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和愿望,为实行正确集中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十一条 创新开展主题党日教育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主题党日教育活动,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加强党性党纪教育,增强遵守党章和党纪党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突出优良传统教育,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突出党史学习教育,强化党员意识,增强荣誉感和责任感。主题党日教育活动要主题鲜明,内容丰富,方式新颖,注重实效。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开展谈心交心活动。每年,党员要定期向所在党组织汇报学习、工作和思想情况,自觉接受管理与监督。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之间要谈心1至2次,班子成员之间要谈心1至2次,班子成员与党员、群众谈心不少于2次,党员与党员之间要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谈心淡话。要针对不同谈心谈话对象,选好谈心谈话“话题”,突出谈心重点,真正把谈心活动作为增进内部和谐,提高工作效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手段;要提高谈话的艺术,改进谈话方式、方法,营造民主、轻松的氛围;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切实加以整改,不断提高谈心谈话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报告工作制度。支部委员会按季度或工作阶段,向支部党员大会作工作情况的报告和自身建设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从严落实党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四条 创新党的组织生活形式。进一步丰富党内生活内容,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和党员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通过举办形势报告、宣讲优秀党员事迹、开展警示教育、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党史学习、知识竞赛、实地体验、志愿服务、走访慰问等多种方式,增强党内生活的针对性。进一步创新党内生活形式,重视用好互联网、新媒体,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载体的积极作用,增强党内生活的吸引力。进一步延伸党内生活范围,深入一线、深入群众,增强党内生活的感染力和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 强化党员的组织观念。委全体党员要不断增强党的意识,牢记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不允许有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员要通过积极自觉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党性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做合格的共产党员。
第二十六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纪律。党支部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对1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予以提醒;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予以告诫;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批评教育;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组织生活,发挥表率作用,接受干部群众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干部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二十七条 切实落实基层党组织生活制度。委机关党委和各党支部要加强党组织生活制度的学习,做到党员领导干部熟悉制度、党组织班子成员精通制度、党员了解制度。各党支部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落实计划,列出年度安排时间表。各党支部要对开展的组织生活进行台账式管理,做好记录、相关资料整理、汇总存档等事宜,并确定一名支部委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机关党委要督促党支部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做好检查和抽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推动基层党组织生活制度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