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委机关党员管理,充分发挥新时代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文件,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员发展。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及市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区直属机关党工委的有关规定,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把发展党员的重点放在工作一线。严格落实发展党员工作,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详见《中共福田区纪委监委机关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落实发展对象政治审查。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委机关党委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查。坚持发展党员计划申报审批,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与自上而下逐级审批相结合,实际发展党员数要按照审批计划数进行。
第二条 预备党员管理。各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委机关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1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1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委机关党委批准。
第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委机关党委审批。机关党委对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交委机关党委转人事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四条 党费收缴。全体党员应当主动按月足额向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各党支部要明确专人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并如实登记,每年至少向全体党员通报1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五条 组织关系管理。组织关系接转按照《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规定》办理。党员调动工作或派出学习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到委机关党委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对于外出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的党员,可办理临时组织关系;对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按流动党员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该党员参加外出所在地或外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每月要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和单位党组织汇报1次,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六条 党员作用发挥。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切实发挥党员作用。以联系服务群众为主要任务,广泛开展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活动,健全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长效机制,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等形式,推行党员到居住地报到并参加活动、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为群众服务等措施,开展党员承诺践诺、志愿服务等活动,推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条 党员监督。党组织要及时、准确、全面了解掌握党员思想和工作情况,要教育和监督党员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强化“四个意识”,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党员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和纠正,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党员要定期向所在党组织汇报学习、工作和思想情况,自觉接受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党员表彰与奖励。党员表彰一般包括: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的对象经各党支部、委机关党委推荐,报区直属机关党工委审批。表彰工作应在党内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彰工作的一般程序是:上级党组织确定表彰范围,制定评选标准,下发有关文件;委机关党委和各党支部向党员和群众传达上级表彰通知,采取党内外结合的方式自下而上推荐或评选受表彰对象,上级党组织审批并做出表彰决定。受表彰同志的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九条 不合格党员处置。结合民主评议党员,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对民主评议中评定为“差”(不合格),经党组织认定确属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必须进行组织处置。对有留在党内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不合格党员,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不合格党员处置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督促和帮助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在内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违纪违法党员处理。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违反党纪法规、道德缺失的党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追究并严肃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瞒、庇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