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

    福田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纪要
    发布时间:2012-09-10 00:00  来源:  【 字号:  

     福田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纪要

     

    2012829,福田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在区机关大楼2楼会议厅召开。会议应出席27人,实出席 21人。受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庆生的委托,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张青山主持。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审议了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福田区2012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审议<福田区2012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分别提出了审议意见(审议意见附后)。

    二、会议审议了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福田区2012年政府投资专项计划期中调整的议案》,会议同意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政府投资专项计划期中调整方案,并以电子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福田区2012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期中调整的决议》(决议附后)。

    三、会议审议了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福田区2011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议案》,提出了审议意见(审议意见附后)。

    四、会议审议了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福田区纪念公园主体园建工程——雕塑部分项目投资计划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红岭中学图书馆及实验室加固和恢复等9个校安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景鹏小学扩建教学综合楼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益田小学拆建教学楼和宿舍楼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华富小学拆建教学楼和宿舍楼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上步中学拆建教学楼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园岭小学拆建本部教学楼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园岭小学二分部拆建教学楼和宿舍楼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福田小学拆建教学楼和宿舍楼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议案》等9个项目投资计划的议案。会议同意下达福田区纪念公园主体园建工程——雕塑部分项目投资计划698万元、下达红岭中学图书馆及实验室加固和恢复等9个校安工程项目投资计划5138万元、下达景鹏小学扩建教学综合楼工程项目投资计划1456万元、下达益田小学拆建教学楼和宿舍楼工程项目投资计划3701万元、下达华富小学拆建教学楼和宿舍楼工程项目投资计划4086万元、下达上步中学拆建教学楼工程项目投资计划2663万元、下达园岭小学拆建本部教学楼工程项目投资计划4071万元、下达园岭小学二分部拆建教学楼和宿舍楼工程项目投资计划3446万元、下达福田小学拆建教学楼和宿舍楼工程项目投资计划6082万元。会议以电子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区纪念公园主体园建工程——雕塑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决议》、《关于红岭中学(园岭部)图书馆及实验室加固和恢复等9个校安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决议》、《关于景鹏小学教学综合楼扩建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决议》、《关于益田小学拆建教学楼和宿舍楼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决议》、《关于华富小学拆建教学楼和宿舍楼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决议》、《关于上步中学拆建教学楼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决议》、《关于园岭小学拆建本部教学楼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决议》、《关于园岭小学二分部拆建教学楼和宿舍楼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决议》、《关于福田小学拆建教学楼和宿舍楼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决议》。(决议附后)

    五、会议接受了陈改户同志因工作调动提出辞去市五届人大代表职务的申请,以电子表决的方式同意其辞去深圳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六、会议审议并以无记名书面投票方式通过了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决定任命王德军为福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郑雁超、徐学兵、赖国庆、马斌、朱珠为福田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罗晓辉为福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杨静、潘莉、吴超、钟燕翔、商伟峰、李然、黄柳、李志柳、张婷婷、张颖、马中民、陆涛为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免去杨旭的福田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黄奕波的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林卫旗的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杨志成的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人事任免通知附后)

     

      持:张青山。

      席:周运昌、黄英超、蔡传松、任  健、周伟民、李丽娟、肖艳玲、曾晓帆、王全福、郝  立、李伟民、邓  芬、夏国鸣、邢  明、陈利群、田洪明、陈  洁、王老豹、黄镜恺、江  汉。

      假:刘庆生、王大平、孙福好、陈金辉、林伟光、罗  伶。

       席:区政府苗宁礼,区法院胡鹰,区检察院周洪国,区委组织部闵晓波,区发改局冯流看、区教育局游伟硕,区财政局李健盛、区审计局黄锡武、区建工局梁勇,区人大代表杨勤、杨露、梁烽,兼职委员印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