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决议
(2016年4月11日深圳市福田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广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实施方案》,自2016年4月11日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宣誓人员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人员的宣誓仪式:
1、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2、区长、副区长;
3、区人民法院院长。
上述人员的宣誓仪式在代表大会会议上举行。
(二)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下列人员的宣誓仪式: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产生后须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再进行就职宣誓)。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仪式在常委会会议上举行。
(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人员的宣誓仪式:
1、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2、补充任命的副区长;
3、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局长;
4、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副局长、庭长;
5、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的宣誓仪式在常委会会议上举行,或者另行组织。
(四)所在单位自行组织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的宣誓仪式:
1、区人民法院各庭副庭长、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2、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自行组织宣誓的单位应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宣誓。宣誓地点由有关单位自行确定。
二、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宣誓组织
(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上宣誓
1、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列入大会议程,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最后一次全体会议上举行;
2、在会场摆放宪法宣誓台,宣誓台面向国徽或者国旗。宣誓台上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选举、决定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后,会议主持人宣布进行宪法宣誓;
4、宣誓人进场宣誓。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领誓人为宣誓人中职务最高的宣誓人;
5、宣誓完毕,宣誓人退场。
(二)在常委会会议上举行的宣誓仪式
1、宣誓仪式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2、颁发任命书后,会议主持人宣布进行宪法宣誓;
3、其他流程参照在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宣誓。
(三)另行组织宣誓
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人员较多时,也可以另行组织宣誓。其他流程参照本实施方案进行。
(四)宣誓人着装
宣誓人应当着正装,有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
四、缺席宣誓和再次宣誓
(一)缺席宣誓
因故缺席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宣誓,应该报请大会秘书长同意,且必须参加由常委会组织的宣誓;
因故缺席常委会会议上的宣誓,应该报请常委会主任同意,且必须参加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
(二)再次宣誓
凡是参加过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再次获得选举或者决定任命时,仍然必须参加向宪法宣誓。
五、工作安排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宣誓,由大会秘书处统筹,大会组织组具体落实;常委会会议上或者另行组织的宣誓,由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