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决议

    关于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4-09-02 00:00  来源: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字号:  

    关于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研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监督工作计划,由法工委牵头,人大常委会任健副主任带队,组织了部分人大常委、人大代表和法工委委员,走访了区法院和深圳市律师协会,召开了人民陪审员座谈会,听取相关汇报,进行互动交流,对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福田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基本情况与成效 

      (一)人员选任情况 

      自2005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来,区法院分八批选任了共计135名人民陪审员,由于届满离任等原因,目前在任的人民陪审员113人,占该院法官人数的70.63%。在男女比例上较为均衡,基本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其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占48.67%;政治面貌上,党员约占一半;年龄构成上,主要集中在40岁以上,生活经验及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职业分布上,涵盖了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及社会人员等,基层的群众代表有105人,占陪审员总数的93%,包括医生、教师、记者、工程师、退伍军人、私营企业主等。 

      (二)参审参议情况 

      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总量逐年大幅提高,2013年参审案件数11286宗,人均243宗,分别是2005年参审案件数850宗的13.3倍、人均57宗的4.3倍。参审案件类型广泛,包括刑事案件、传统民事案件、商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和行政案件等。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结的案件中,有90%以上实现了陪审员参审。 

      (三)主要做法和成效 

      1、严格选任、程序完备。九年来,区法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发布选任公告——接受报名——区法院资格初审确定拟任人选——报区司法局审核——报市中院批复——提请人大任命”的程序选任人民陪审员,把好进人关。同时畅通出口,针对个别陪审员因工作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区法院在尊重其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提请区人大免去了5名人民陪审员的职务。 

      2、参审面广、内涵丰富。区法院根据《决定》第二条的规定,除简易程序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统一排定人民陪审员进行参审,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已成为常态。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如全市首宗退休员工申请工伤认定案、怡景中心城分割出售商铺案等,均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参审案件外,区法院鼓励、引导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法制宣传教育、诉讼调解,对审判程序和法官行为的监督作用,取得了较好成效。如家事审判团队尝试由人民陪审员兼任调解员,与审判团队成员相互协作,成功调解了数宗案件标的巨大、当事人矛盾激烈、案件情况复杂的家事案件,不仅成功审结案件,还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3、完善制度、规范管理。2013年,区法院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对陪审员管理工作部门分工、陪审员选任与罢免程序、权利与义务、培训、管理、考核与表彰、补助与经费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建立与区法院审判长负责制改革相适应的科学管理模式,2012年开始实行人民陪审员预约制度,有效解决了陪审员参审的时间冲突。建立了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档案,有利于根据专业特点及工作经验安排特殊类型案件的参审。使用《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登记表》,每季度统计通报陪审员参审情况,对陪审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定期检查,年终时进行评优表彰。 

      4、培训落实、补助到位。区法院不仅组织新任陪审员参加中院举办的培训,区法院也对他们进行岗前培训,包括集中授课、庭审观摩、座谈研讨、鼓励自学等多种形式。在陪审员任职期间则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审判业务专项培训,主要以掌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和学习新法律法规为内容。每年为人民陪审员订阅法律报刊,邀请他们参加法院举办的各种文体活动,丰富陪审文化。参审补助落实到位,法院在编报年度业务经费时,对人民陪审员的各项开支进行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以及培训期间,按每天120元的标准发放补助,2013年发放148万元。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费用在法院的培训经费中统一列支。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工作富有自身特色,颇有成效,但问题和不足也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 

      (一)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仍然存在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既有利于增加司法透明度,又有助于缓解审判力量不足。在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还能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确保裁判公正。但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作用发挥不充分的情况依然存在。主要原因是:1、陪审员自身的参审意识不强。有的陪审员并没有把陪审视为自己的当然权利,对陪审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不注重提高自己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的能力。很多陪审员在掌握法律知识的法官面前,不能大胆地与法官进行交流,往往盲从于法官的决断。还有少数陪审员仅把陪审资格作为一种政治荣誉,参审参议不积极,甚至排期后不能参审,导致个别案件无法如期开庭或需临时变更合议庭成员,削弱了法院庭审的威严感。2、法官对人民陪审员作用的忽视。由于法院“案多人少”的原因,法官案件审理负荷较大,有的法官只是把陪审员当成一种缓解审判人员不足的力量,容易忽视听取陪审员对案件审理的意见。有的法官为保证案件的高效审结,限制陪审员庭前参阅卷宗材料的权利,忽视与陪审员对案件的讨论与合议,削弱了陪审员的参审参议作用。3、人民陪审员选任门槛较低,素质参差不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必要的法律基础外,陪审员更重要的是以社会眼光对案件事实方面进行认定和利用专业知识对特殊类型案件进行审理,弥补法官单一法学经历和精英化后社会性不足的弱点。《决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拥护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年满23周岁,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这一门槛在年龄和学历方面都是偏低的,以此条件选任人民陪审员也必然导致人民陪审员的整体素质受限,人生和社会阅历、专业化知识和水平难以与陪审员的工作要求相匹配,进而导致“陪而不审,审而不议”。4、区法院自2007年起对人民陪审员工作按半天60元、每天12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滞后,影响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引进具有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培训质量与实际仍有差距 

      《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由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负责,但实践中培训基本由法院主导。目前,人民陪审员往往只是在上岗前培训一次,后续培训较少。区法院虽在个案中对陪审员进行定向辅导和培训,各审判团队的法官也经常根据个案特点与陪审员交流审判知识,但与人民陪审员每人年平均参审两百余宗案件的需求相比,培训力度仍显不足。人民陪审员的素质本身就参差不齐,培训力度不足影响了陪审员知识的更新与业务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三)监督管理机制尚未完善 

      根据《决定》第十七条规定,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人民陪审员构成犯罪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该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实际操作性。目前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纪律及错案追究的制度还没完全规范化,对人民陪审员无故不参与庭审及造成错案如何具体追究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管理上,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陪审员无行政、组织隶属关系,对陪审员难以进行有效管理;推荐单位因不了解陪审员是否正确履行职责也无从管理,影响司法公正与审判效率。缺乏相应责任追究制度,容易引起审判权力的滥用,削弱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对于法官判决的监督作用,影响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以及司法公正与审判效率。 

      三、意见与建议 

      针对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促进和推动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选任门槛,拓宽选任渠道 

      陪审员一般不需要有等同于法官的法律专业素养,但需要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参与审判和调解工作,或是专业知识对特殊案件的事实认定进行辅助。当前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中,年满二十三岁和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两个具体标准偏低,建议在陪审员选任时优先选任年纪较大、有丰富阅历、时间较为充裕的或是具有专业知识的陪审员进入陪审员队伍。拓宽陪审员的选任渠道,探索律师阶段性停牌担任陪审员的机制,提高陪审员队伍的法律素养,吸纳高校教师、各行业的专业人士加入陪审员队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使法院在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中得以选任到具有丰富从业经验或特定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员。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让更多的人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吸引更多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社会经验的人参加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 

      (二)加强培训,提升人民陪审员素质 

      《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由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负责,区法院应充分借助区司法局的平台,加强与区司法局的协调与沟通,共同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经费保障,将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防止培训流于形式。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在加强对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原则、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理念等知识培训的同时,要注重陪审制度、理念的培养,鼓励人民陪审员用常人视角和思维方式观察和分析案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意识、参审能力和参审自信。可以让优秀的人民陪审员现身说法,对新陪审员进行培训,多种方式举办法官、前任陪审员及现任陪审员的交流会。 

      (三)探索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区法院通过制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考核进行了规定,但该规定需进一步完善细化。在目前法律法规对人民陪审员考核激励、工作纪律、错案追究的制度还没完全规范化情况下,建议区法院探索建立相关机制,对陪审员履行职务时违反审判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造成错误裁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惩处;根据陪审员的履职考核情况,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常规退出机制;对优秀人民陪审员进行通报表彰,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并通报陪审员本职工作单位,增强陪审员工作的荣誉感与使命感,规范人民陪审员权力的行使,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 

                            

    福田区人大办 

    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