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依法履职情况监督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31 15:29  来源:福田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字号:  

    (2023年3月14日,《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依法履职情况监督的暂行办法》经区八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情况监督,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依法履职情况监督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报告人)每年依照本办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履职情况,接受人大监督。

      第三条  报告人每年12月份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交依法履职情况报告。履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遵守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法行政情况,贯彻落实区委决策部署,完成区委、区政府年度重大项目、重要改革和重点工作情况;

      (二)贯彻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对区人大常委会询问、质询、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重大事项向区人大常委会及时报告情况;

      (三)办理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办理区人大代表转交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室转交信访件情况。支持人大代表开展约见、询问、持证视察和调研情况。参加市、区人大组织的代表视察、代表议事会、代表问政会等情况。民生实事和重大事项听取人大代表意见情况;

      (四)主动接受司法监督、法律监督和审计监督,对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和审计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

      履职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实在、全面准确。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有计划选取不低于25%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依法履职情况报告并开展满意度测评。由选联任工委每年10月份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各专工委意见,提出会议报告人建议名单,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报告时间一般安排在次年第一季度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

      第五条  相关工委应制定会议报告人依法履职情况调研方案,组成由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部分区人大代表参加的监督小组,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组员若干名。深入会议报告人所在单位及下属单位、服务对象等,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个别谈话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其履职情况并组织召开监督小组评审会,对全程监督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履职情况审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后作为区人大常委会听取依法履职情况报告和满意度测评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报告人依法履职情况报告后进行审议,报告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有关询问。审议结束后进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满意度测评,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第七条  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到会组成人员一半以上不满意,或者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之和超过到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可以启动二次履职报告。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会议审议和满意度测评情况形成审议意见,以区人大常委会文件印发至会议报告人单位,同时抄送区委、区委组织部,并向区人大代表通报,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报告人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在3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并由选联任工委归入履职档案。未按期提交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或者整改不力的、敷衍应对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依法对其提出质询或者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情节严重的,依据监督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