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行为规则
(2007年12月20日深圳市福田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增强代表参政议政当政的积极性,保持代表的先进性和代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特制定此规则。
第二条 人大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视察(或个人持证视察)、调查、调研、询问、质询等活动,对全区各方面工作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办理。
第三条 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保守国家秘密,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人大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人大代表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
第二章 履职登记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登记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会议、视察、检查等活动的人大代表出缺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负责登记本委组织的代表专业小组活动的人大代表出缺情况;街道代表工作室负责登记本室组织的代表联组活动的人大代表出缺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区人大代表活动出缺情况的汇总。
第五条 人大代表履职登记的内容包括出席会议、审议发言、提出议案或建议、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代表活动情况,以及联系选民、接访群众、向选民述职、为群众办实事、支持社区建设等情况。
第六条 人大代表应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没有按要求请假而缺席会议,缺席时间超过二分之一的,视为缺席本次会议。
第七条 每位人大代表一年内参加大会闭会期间活动应在10天以上,其中参加本联组活动和代表专业小组活动不少于两次。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年底应对全区人大代表履职活动出缺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汇总情况在人民代表大会例会上通报全体人大代表。
第九条 人大代表履职活动的登记档案,作为区人大常委会评选优秀人大代表的重要条件,作为人大换届选举连任代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代表述职
第十条 人大代表须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监督。每位人大代表在任职期间内至少向原选区选民述职一次。
第十一条 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及时掌握人大代表述职情况,给予必要的工作指导和协调。街道代表工作室提出工作方案,报经区人大常委会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将代表述职情况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地向原选区选民汇报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自觉接受选民监督。
第十三条 人大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是:人大代表在任职期间内,学习和推进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贯彻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情况;走访选民,联系群众,为人民办实事的情况;参加代表联组或代表专业小组活动情况;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第十四条 人大代表述职分为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两种方式。同一选区的人大代表可以分别或同时述职。同一联组的人大代表可以向原选区或向相关选区的选民述职。
第十五条 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时,述职大会可以是原选区的全体选民参加,也可以是原选区各单位推出的选民代表参加,但是参加大会的选民人数不应少于30人。
第十六条 参加大会的选民,在人大代表述职后,可以向人大代表询问有关问题,代表应实事求是、耐心地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选民如对人大代表述职不满意,认为代表本人没有认真履行人大代表职务,失去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信任,应当受到批评教育,直至依法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
第四章 暂停代表职务和终止代表资格
第十七条 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况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区人大常委会依据司法机关提出的对人大代表本人暂时停止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由主任会议讨论提出议案,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即生效。
第十八条 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一)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因健康等原因人大代表本人不能执行人大代表职务,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需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的,可以由区委组织部门商同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后,建议其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经本人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人大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劝其主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
(一)不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一年内无特殊原因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
(二)失去原选区选民信赖和支持,在向选民述职活动中不满意率达到50%以上的;
(三)犯有严重错误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第十八条的第一、第二款,第十九、第二十条的,人大代表本人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
第二十二条 人大代表辞职后,代表资格终止,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区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制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履职行为规则(草案)》的说明
——2007年12月20日福田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上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周伟民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行为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行为规则》)经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下面我就制定本办法的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行为规则》的理由和依据
对代表履职活动的监督,选举法和代表法已有明确规定,中央9号文件也有具体要求,也是代表执行职务的实际需要。代表是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其地位、权力是人民授予、委托的,代表执行职务当然要受人民的监督,代表只有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的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愿,代表工作才有坚实的群众基础,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特点。1999年,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人大代表活动制度》,对代表参加活动的考勤工作进行了总结,提出若干规定。这对推进人大代表履职起到积极作用。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活动监督机制,涉及的内容比较多,我们从我区人大工作实践和今后一段时期做好代表工作的需要出发,将比较成熟的代表履职登记、代表述职、暂停代表职务和终止代表资格等三个方面的内容上升到制度层面,为了便于人大代表学习和执行,将这三项制度合并为代表履职行为规则。同时,总结这些年来我区在监督人大代表活动方面的一些做法和经验,依照监督法和中央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兄弟城区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制度,制定本行为规则。
二、《行为规则》(草案)的主要内容
《行为规则》共有四章有23条。
(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制定行为规则的法律依据,规定行为规则的主要内容及基本原则。
(二)第二章履职登记
第二章履职登记共6条,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履职活动登记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其中,第四条明确进行人大代表活动登记的责任单位,第五条明确代表活动的登记内容,第六条规定“人大代表应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期间,没有按要求请假缺席会议时间超过二分之一的,视为缺席本次会议。”这条主要是根据我区人大工作实践和兄弟城区人大的相关制度提出的。第七条规定“每位人大代表一年内参加大会闭会期间活动应在10天以上”,这里讲的10天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意见提出的。同时规定“参加本联组活动和代表专业小组活动不少于两次。”这里讲的两次是为了与我区人大常委会已出台的《关于组建代表专业小组和开展代表活动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相一致提出的。第八、第九条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履职活动登记情况的处理。
(三)第三章代表述职
第三章代表述职共7条。其中,第十条明确规定人大代表要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监督。每位人大代表在任职期间至少向原选区选民述职一次。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人大代表述职工作是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街道代表工作室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提出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同时明确人大代表述职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代表述职的方式。第十五条规定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时,可以是原选区的全体选民参加,也可以是原选区各单位推出的选民代表参加,但是参加大会的选民人数不应少于30人。这条规定是依据我区人大常委会已出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制度》规定和兄弟城区人大相关制度提出的。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选民对代表述职提出批评意见的处理。
(四)第四章暂停代表职务和终止代表资格
第四章暂停代表职务和终止代表资格共7条,其中,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符合两种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同时规定人大代表符合六种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这两条的内容是依照代表法相关条文制定的。第十九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需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的,可以由区委组织部门商同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后,建议其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经本人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这条是根据2006年中央12号文件的精神制定的。选举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多年来,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安排为代表后又调离原工作岗位的,是否需要辞去代表职务一直没有定论,有的辞去了代表,有的没有辞去。现在中央文件已明确规定,我们将这条政策上升到制度层面上来,以便更好地解决人大代表补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人大代表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劝其辞去人大代表职务。这条是从我区人大工作实践及参阅兄弟城区人大相关制度提出的。第二十一、二十二条是根据代表法四十二条相关条文和我区人大工作实践,明确规定人大代表辞职和劝辞的操作程序。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