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函》使用和办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11-17 00:00  来源:  【 字号:  

    2005121日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使辖区人大代表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促进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答复代表的批评、建议和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函》(以下简称《代表函》)使用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函》是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一种公函。人大代表通过视察、接访群众、联系选民和工作生活等活动发现的辖区经济建设、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科教文卫事业发展及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公共利益的社会问题,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通过《代表函》,向“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有关部门重视和解决。

    第三条  《代表函》所反映和要求解决的问题,必须依法属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职权范围处理的问题。

    第四条  属于人大代表个人及其亲友的关于民事、经济、刑事、行政方面的申诉,应以公民身份,依法直接向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不得以《代表函》的形式反映。

    第五条  人民群众向代表反映的关于民事、经济、刑事和行政等方面的个案,应当通过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一府两院”的信访部门向有关部门反映,不得以《代表函》的形式反映。

    第六条  《代表函》》反映的问题应当具体详实,一事一函。函中应当写明所要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的理由和解决的建议意见。致函的代表应当在“代表姓名”一栏内签名(包括联名的每位代表),并认真填写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字迹清晰。

    第七条  反映和要求解决的区“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职权范围内有关问题的《代表函》,由代表工作室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加盖人大常委会公章后,须在五个工作日内,直接转送有关部门调查办理。

    《代表函》须一式四份,一份由签名代表留存,两份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另一份转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一府两院”有关部门收到《代表函》后,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和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代表函》所反映的问题无法解决或与实际情况有偏差的,承办部门应在接到《代表函》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向代表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说明有关情况。

    第九条  代表对于承办部门的答复和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约见有关部门负责人请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接到代表的请求后,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约见“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决定》处理。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是《代表函》使用、办理协调部门,负责对《代表函》中反映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