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07-11-17 00:00  来源:  【 字号:  

     

    福人常〔200733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办法》业经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福田区人大常委会

                                                                     2007716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办法

    20001215日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1111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1次修订,

    2007716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2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规范福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确保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城市规划以及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实际需要拟定,坚持基础性公益性项目为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稳妥投资。

    第三条  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包括区财政按比例投资的合作建设工程),在建设前期阶段,应当进行咨询评审,咨询评审具体办法由区政府规定。涉及对区经济和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应当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依法实行招投标。

    第四条  区政府在编制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前,须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程序进行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总概算,项目总概算须经区政府评审单位或其委托的区建设工程价格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区政府核准。

    第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统一集中到建设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计划审批后投资建设,严禁先施工招标或开工建设,再报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违规行为。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和将工程化整为零、规避监督的违规行为。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禁不编制概算直接编制预算和标底,严禁用项目总预算代替项目总概算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违规做法。

    第二章  监督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利用本级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监督。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法规、条例等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可适时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及法规、条例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视察,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在规定时间内拿出落实方案,并组织整改,区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三章  监督形式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投资项目采取如下监督形式:

    (一)    听取和审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二)    组织检查或视察;

    (三)    进行询问或提出质询案;

    (四)    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

    (五)    其它。

    第四章  监督的实施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区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审议实行审议年度计划与审议待安排项目具体实施计划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计划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待安排项目具体投资实施计划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条  区政府应当在每年度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三十日前,将全年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其它应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区政府报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工程项目,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提请审议的工程项目报告;

    (二)经有关部门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

    (四)审定核准的投资项目总概算书(附电子文档);

    (五)咨询评审意见。

    对于急需建设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可直接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第十二条  区政府确定的新建项目在每年度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项目总概算的工程项目及续建工程项目计划投资金额,可直接列入年度计划,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会前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的新建项目,只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政府年度计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可给予预留相应资金或前期费用;对于待安排项目和必须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大会闭会期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建设的,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区政府审议批准实施,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后,经区政府核准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可列入具体实施计划。

    第十三条  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未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区计划部门不得下达投资计划;区审计部门不得进行预算和标底审核;区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工程款;有关部门不得进行工程招投标工作。竣工决算需调整计划的,未经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超过原投资计划部分的工程款。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议程序:

    (一)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负责对区政府提请审议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重大项目或有关问题可以组织有关专业委员进行调研,提出初审意见;

    (二)召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政府提请审议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讨论,提出具体意见;

    (三)召开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区政府提交的报告和经主任会议审议同意的财经工委的初审意见,形成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总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制订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对于超过项目总投资10%且数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应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区政府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调整投资总额和计划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提请审查批准的调整投资总额和计划的工程项目报告。

    (二)经有关部门审定的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或竣工图纸。

    (三)审定核准的投资项目调整总概算书或总决算书(注:附单位工程概(决)算书、单项工程综合概(决)算书、电子文档)。

    (四)合同,补充合同,招投标文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会议纪要。

    (五)其它相关材料。

    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调整投资总额和计划,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未获通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政府作出调整和说明后,可再次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经两次审议而未获通过的项目,本年度不得再次提请审议。

    第十八条  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和决算进行审计,重大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人大常委会将及时提请区政府和有关单位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以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法律监督等方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上级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福田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的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及实施的监督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