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11-17 00:00  来源: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字号:  

    福人常〔200729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业经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福田区人大常委会

                                                                    200776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2007531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信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并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办理的活动。

    按照前款规定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受理来信来访是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并通过信访工作督促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信访室,由法律工作委员会主管。日常信访工作由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汇总。

    第六条  信访室是区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机构,负责承办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有关事宜。其工作职责是:

    (一)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按群众反映的问题的内容和性质做好分类、登记、转办工作;

    (二)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和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向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督办信访案件;

    (三)负责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情况的综合、统计,及时向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

    (四)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考察、任免干部时,负责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供有关的参考意见;

    (五)负责与上级人大信访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的联系,就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组织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区人大代表的批评和意见;

    (三)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区人大代表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四)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五)对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以及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检举;

    (七)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案件;

    (八) 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室不予受理,但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九条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由信访室统一受理和接待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对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处理;

    (二)属于工作监督方面的信访案件,分别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处理;

    (三)属于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分别转交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处理;

    (四)属于检举、揭发、控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的信访件,按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市、区人大代表的信访案件,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表工作部门处理;

    (五)属于不服司法部门处理的信访申诉案件,转交相关的司法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备案;

    (六)属于署名写给区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的群众来信和重要信访案件,按领导同志的批示办理。

    (七)根据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信访室可以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对其他来信来访,信访室视情况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信访人来信来访,可根据其反映问题的轻重缓急采取转办(转有关单位阅处)、交办(转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并报处理结果)和自办(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自己组织调查)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热情接待信访人来访,仔细倾听,耐心解答,认真记录,及时处理。

    (三)收到信访人来信应及时拆阅、登记、呈批、转办,信访人一般来信来访应在15日内转办;信访人重点来信来访在摘呈并经有关领导阅批后20日内交办,承办单位应在90日内上报处理结果。

    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的,由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督办。承办单位上报的处理结果由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查,认为承办单位对信访事项的调查事实不清,或者处理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将退回原承办单位限期重新调查处理,也可以根据情况召开有关的协调会议。必要时由常委会发出督办函,以保证信访事项的落实。常委会领导的批示件或急办件,要及时跟踪督办并反馈。

    (四)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认真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并作如下处理:

    1、承办单位应自收函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室;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并要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逾期不能办结的,应报告案件办理情况和预计结案时间。

    2、对于要求重新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3、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自收函之日起7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4、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五)承办单位上报处理结果后,可根据处理情况对信访人进行回访,了解和听取信访人的意见。

    (六)自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批示,由办公室或各工作委员会组织力量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七)对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案件,应在上级人大常委会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按要求报告结果。

    (八) 重点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审阅。

    (九)信访案件结案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立卷,整理归档,统一交档案室保管。

    (十)对部分比较典型的信访案件,经区人大常委会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与新闻单位联系进行报道,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

    第十一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

    (一)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在规定办理期限内,正在处理之中的信访件;

    (二)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已经处理结案,信访人对处理不服,未按正常程序申诉的信访件;

    (三)应由司法机关按司法程序解决的信访件。

    第十二条  信访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集体来访和有不稳定因素的群体访,信访接待人员要认真了解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妥善处理,必要时可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来区人大常委会共同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四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具;

    (三)纠缠、威胁、侮辱、殴打接访人员和损坏接访场所的公私财物;

    (四)在区人大常委会接访场所滞留、滋事,妨碍公务,或者故意将病人、残疾人和老人、婴幼儿及其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访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利用信访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信访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予以批评教育;也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国家机关立案查办。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并了解各方面的业务知识和有关情况,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水平。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不得违反工作程序、越权办理信访件;不得接受信访人及其亲属的宴请或者馈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纪律检查部门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与信访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对在信访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人大常委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与市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信访工作联系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福田区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信访制度》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