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2017年11月1日福田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0日福田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促进民生实事项目科学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以及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指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筛选论证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由人大代表票决出民生实事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施过程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实施效果由全体人大代表票评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权的制度。
第三条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二)坚持尊重民意;
(三)坚持统筹兼顾;
(四)坚持代表主体地位;
(五)坚持效果导向;
(六)坚持守正创新。
第四条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保障全体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项目征集
第五条 民生实事项目应当公开广泛征集,充分反映民意,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且属于本区事权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属于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民生事项;
(三)具有可行性;
(四)原则上年度内完成,确需跨年度的,应当明确年度目标。
第六条 民生实事项目内容包括:教育事业、就业创业、养老济困、卫生健康、市民安居、文化体育、环境提升、道路交通、公共安全、便民服务等。
第七条 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工作,包括常态征集、集中征集和特定征集。
常态征集,是指每年1-12月,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通过召开代表议事会、接待走访选民、开展视察调研、问卷调查、网上征集等形式,向人民群众征集民生实事项目建议。每位人大代表每年8月前至少提交1个民生实事项目建议。
集中征集,是指每年9-10月,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街道工委,主要根据经初步归纳、整理、筛选的常态征集内容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向区直各部门、驻区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征集民生实事项目建议。
特定征集,是指区人民政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票决民生实事项目的三十日前,将拟安排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A类项目中年度投资额最高的50个重大民生项目,作为民生实事项目建议。
第三章 筛选论证
第八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筛选论证工作按照分类筛选、合理可行、急重优先、综合平衡的原则开展。
年度民生实事项目一般为20-30项,候选项目应多于应选项目20%-50%。其中,特定征集的项目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第九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筛选论证履行以下程序:
(一)区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对代表常态征集和人大街道工委集中征集的民生实事项目建议进行整理、筛选,交由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论证不可行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所有征集的、经论证可行的民生实事项目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初步候选项目,由区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向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征求意见。
(三)区人民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门充分沟通,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在征求意见中获得认可的初步候选项目中,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建议。
第十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建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并报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作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第四章 项目票决
第十一条 票决民生实事项目,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作为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议议程。
第十二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由区人民政府以议案或者专项报告的方式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民生实事项目票决七日前,组织人大代表以街道联组为单位预先审议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实地考察评估。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报告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主要内容、承办部门、投资额度、完成时限等情况,并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民生实事项目投票表决的办法,按程序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和表决。
第十六条 人大代表分团审议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审议时间不少于半天。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回答人大代表询问。
第十七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充分审议酝酿后,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
票决采取书面无记名投票方式,票决选项为“赞成”。实行分类票决,原则上每一类别至少选1个项目,所选项目总数不得超过票决办法规定的应选项目数量。
第十八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获得参加投票的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时,始得入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项目数量超过票决办法规定的应选项目数量时,按照得票多少排序确定民生实事项目。
第十九条 民生实事项目票决结果由区人大常委会向区人民政府通报,向区委报告。
第五章 过程监督
第二十条 民生实事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全过程跟踪监督。
第二十一条 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后一个月内,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牵头承办部门逐项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民生实事项目逐项成立监督小组,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任组长,人大代表为小组成员,也可以邀请部分专家、群众参加。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工作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通过实地视察、专题调研、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预决算审查监督、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等的督促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咨询、评估。
第二十四条 民生实事项目承办部门应当每季度通报项目实施进度,专项监督小组应当每半年通报跟踪监督情况。通报情况在福田区人大代表履职登记管理系统和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信息化平台上予以公布,接受全体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生实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绩效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一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按计划完成年度任务的民生实事项目,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区人大常委会采取专题询问或质询方式进行审议,作出是否同意中止或调整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民生实事项目需要跨年度完成、且后续年度未被票决为民生实事项目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跟踪监督至该项目完成。项目承办部门应当于每年初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满意度票评。
第六章 效果票评
第二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开展上年度民生实事项目票评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向全体人大代表报告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由全体人大代表进行满意度票评。区人民政府应提前七个工作日提交书面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在票评前发给人大代表。
第二十九条 民生实事项目票评采取逐项无记名投票方式,票评选项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
第三十条 民生实事项目票评结果由区人大常委会向区人民政府通报,向区委报告。
第三十一条 建立奖惩机制,强化票评结果运用。
民生实事项目完成率100%的,在督查事项绩效指标对牵头承办部门予以加分;项目票评结果总体满意率达85%(含本数)以上的,在督查事项绩效指标对牵头承办部门分档次予以加分。
民生实事项目票评结果总体满意率在60%(不含本数)以下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牵头承办部门按照绩效方案的相关规定降低绩效等次。
(二)作为部门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评定优秀等次的重要依据。
(三)牵头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并接受询问。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民生实事项目未按规定目标和进度完成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区人大常委会对牵头承办部门开展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或者依法提出对有关人员的撤职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