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计审查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29 17:20  来源:福田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审查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意见》和《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审查监督,是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依法开展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三条 审计审查监督必须坚持在区委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促进区人民政府提高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加强审计结果运用,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审计审查监督,执行区人大常委会做出的有关决议,及时研究处理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

    第二章 审计工作报告审查监督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提交的下列审计工作报告:

      (一)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三)绩效审计工作报告;

      (四)绩效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五)依法应当听取和审议的其他审计工作报告。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及时将审计工作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提请审议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在每年十月至十二月期间,提请审议上一年度绩效审计工作报告;

      (三)在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审查意见或决议之日起四个月内,提请审议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或绩效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对审议认为整改未到位的问题在本次审议后四个月内,提交补充整改报告;

      (四)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请审议其他审计工作报告。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决议应当对报告作出评价,提出整改要求。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城资工委)对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报告,作为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依据。

      初审会议可以邀请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列席。

      对区人民政府审计工作发现的或审计报告披露的重大问题可以组织听证会、座谈会或委托社会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第九条 区人大代表可以通过本级人大代表履职平台、预算联网监督平台等途径,提出对审计工作报告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城资工委应当与区人民政府审计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同保障审计审查监督事项的落实执行。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的工作机制:

      (一)上级审计部门开展的或委派区外审计机构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的审计,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获取审计结果或审计报告后,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二)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征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三)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四)落实执行上级审计部门部署,涉及辖区公共部门或公共事务的审计监督内容、项目和结果,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五)审计工作过程中发现的与预算相关的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定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执法检查,可以就审计工作报告披露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问题开展专项监督。

    第三章 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审查监督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作整改情况的报告,也可委托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根据需要,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存在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责任部门单位的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整改情况报告时,存在突出问题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通过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方式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需要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开展专题询问的,由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城资工委提出专题询问方案建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作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

      专题询问结束后,应当形成专题询问意见。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情况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专题询问意见交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将执行决议或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和专题询问意见的情况书面报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存在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责任部门单位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九条 满意度测评选项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结果报送区委,抄送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超过半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整改落实事项不满意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就不满意事项再次进行专题询问,或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等问题,开展跟踪监督。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财经城资工委等工作机构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可以采取座谈调研、听取汇报、实地察看、调阅资料、随机抽查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审计查出突出问题专题询问及审议整改落实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被询问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或部门)整改落实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和支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报送审计工作报告,或审计工作报告存在瞒报、漏报、错报或故意隐瞒事实、虚假报告的;

      (二)未按内容要求或无正当理由逾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材料及相关情况的;

      (三)对区人大常委会的审查监督意见不予处理及回复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要求出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初审会议审查、回答询问或质询的;

      (五)对审计查出问题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

      (六)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整改造假或整改工作中失职渎职、存在违纪违法情况的;

      (七)相关主管部门履行审计整改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的;

      (八)不执行、逾期执行区人大常委会决议的;

      (九)干扰、妨碍区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代表开展审查监督工作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福人常〔2007〕32号)《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财政预决算及审计“介入式”监督的若干规定》(福人常〔2013〕4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