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2021年1月20日福田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东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正确行使代表权利,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合理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 代表应当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认真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代表应当注重履职质量,通过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履职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依法履职能力,确保履职实效。
第五条 代表当选前应知悉代表职责,确保具备履职时间和精力,并签署履职承诺书。
第二章 履职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积极走访代表,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扩大代表对区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与代表履职有关的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第八条 区级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区级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
第九条 有关机关、组织邀请代表担任监督员等相关职务及参加活动应当报请区人大常委会统筹安排。
第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和组织代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按工作领域设置代表专业小组,按街道设置代表街道联组。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代表专业小组活动和代表街道联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街道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点和人大代表商圈、园区、楼宇联系点等(以下简称“家站点”)是代表闭会期间的履职平台,为代表密切联系群众、依法规范履职、推进问题解决、宣传政策法规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人员、“家站点”联络员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组织、协调、联络、宣传等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为了便于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区人民代表大会为代表制发代表证。
第十四条 代表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安排的履职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五条 代表的活动经费,依法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章 履职内容和要求
第十六条代表应当按要求全程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收到大会会议预通知后,应安排好个人工作和生活,确保按时参会,除下列原因外,不得请假:
(一)因公务出国、出境;
(二)参加市级以上重要会议;
(三)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
大会期间所有会议的请假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证明材料,未经批准不到会的一律按缺席对待。
代表不能全程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经人大街道工委初审后提交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选联任工委)复核并提出意见,报区人大常委会分管代表工作的副主任批准。会议期间因特殊原因需临时请假的,应当经代表团团长审核同意后提交大会秘书处,报请大会秘书长批准。
第十七条代表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时应当积极发言,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遵守议事规则。因时间关系没有发言的应当提交书面审议意见。
代表应当在出席大会前广泛听取和收集社情民意,加强调查研究,为会议期间审议发言做好充分准备。
第十八条 代表依法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在会议期间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询问、质询案、罢免案和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 代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的代表应对有关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对办理结果进行客观评价。
第二十条 代表应当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对区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区级国家机关负责人。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二十一条代表应当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第二十二条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后可以形成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转区级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报告应结合视察或调研情况,指出具体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具有建设性、可行性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代表应当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立法征询等活动,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提出立法修法意见建议,助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
第二十四条 代表应当按时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培训,主动学习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熟练运用履职管理系统、议案建议系统等信息化平台。
第二十五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参加“家站点”举办的走访、接访、约访、选民见面等活动,日常通过电话、微信、信函等方式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经常联系。
第二十六条代表应当积极参与代表论坛、问政会、议政会、议事会等议政议事活动,主动走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讲基地、“家站点”等履职平台参与“人大代表讲堂”活动,宣讲宪法法律、人大制度、方针政策、公益知识等。
第二十七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与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广泛收集、调查研究提出民生实事项目建议,积极参与民生实事项目票决、监督和票评。
第二十八条 代表可以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代表应当积极参与其他履职活动。
第四章 履职登记和评价
第二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建立代表履职登记和评价制度。
代表应当及时通过履职管理系统进行履职登记,并由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核后积分,登记内容为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履职内容。
代表履职评价以履职积分及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为依据。
第三十条 履职积分包含基础分、附加分和综合评价分,以自然年度为统计周期。代表履行法定义务积基础分,参加其他履职活动积附加分。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于每年12月根据代表履职情况赋综合评价分。
第三十一条 代表年度履职评价结果由人大街道工委初核,选联任工委复核,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三十二条 代表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和不称职。凡未经批准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基础分不满六十分的,为不称职;其余的为称职。
根据履职积分高低,按称职人数的百分之十五评选履职优秀代表,在下一年度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予以通报表彰。届内两次以上被评为优秀,可作为推荐连任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代表履职登记内容、履职积分、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在“家站点”向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公示。
第五章 履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代表应当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第三十五条 代表应当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六条 代表应当如实提供代表登记表中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人大街道工委和选联任工委备案。
第三十七条 代表应当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原选区选民有权依法罢免本选区选出的代表。代表届内应向选民述职,接受评议。
选民听取代表述职发言后,结合年度履职积分情况对代表进行评议,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选项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
第三十八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进行约谈:
(一)首次年度履职评价不称职的;
(二)首次述职评议“不满意”率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三十九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一)两次年度履职评价不称职的;
(二)两次述职评议“不满意”率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代表形象的。
第四十条 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田区人大代表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福人常〔2017〕35号同时废止。
福田区人大代表年度履职积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