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使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规定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报经常务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并报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不能出席会议的,还应当报经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公布。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草拟,经主任会议讨论,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提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建议议程等内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除人事事项材料外,有关会议材料一般应当随会议通知一并分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派一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人大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原则上每次会议应邀请不少于20名区人大代表列席。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新闻采访工作。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设立旁听席。审议内容涉及重要民生事项的,原则上应邀请市民代表旁听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初审,提出报告,然后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报告,然后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五条 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后,提议案的机关、提议案人或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提议案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议案的说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人推选的代表作说明。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
采取分组会议审议的,由全体到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分2-3个小组进行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指定分组会议主持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及其他列席人员列席分组会议。分组会议审议后每个小组安排一名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代表本组陈述审议意见。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签署书面议案,并到会提请任免。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以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提请任免。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中,个人提出的临时动议(包括对议案的修正案),获得两名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附议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如果其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时不付表决,待有关方面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上述专项工作报告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专项工作报告由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审查和批准区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听取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常务委员会组织进行的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就议案和报告中不清楚、不理解的事项,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答复。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条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二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简明扼要。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在会议上发言。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表决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但人事任免案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三十八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和决定,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或会议主持人指定的监票员当场宣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定、决议、任免名单及其他议案,应当分别及时通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并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刊登,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