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福田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05 15:09  来源:福田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字号:  

    (2008年4月9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6月2日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涉及本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适用的下列文件:

      (一)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二)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和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或同意,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办法、规定、规则、细则、通告、意见、通知等文件;

      (三)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审查,是指规范性文件在制定颁布后,按法定期限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由接受备案的区人大常委会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标准和程序对其进行监督审查的活动。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说明等相关材料各一式五份,并报送电子文本。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备案。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送区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法工委具体承办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其他各工作委员会协助法工委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对法工委根据职责分工分送给其他工委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相关工委应认真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交由法工委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发现有应当报送但未及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或认为报送备案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报送机关在规定限期内补充报送。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选择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重点审查。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区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法工委依照本办法进行审查。区人大常委会在审查结束后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认为规范性文件不适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工委进行研究,必要时依照本办法进行审查。区人大常委会在收到书面审查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审查建议人是否受理;决定进行审查的,在审查结束后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

      第十二条  法工委具体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制定机关补充材料,也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派人说明情况。

      必要时,经核准,法工委可以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联合进行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书面审查与专题调研相结合,必要时也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专业工作人员参与审查工作,并运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考察、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大常委会书面告知报送备案的单位,并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

      (一)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同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增加行政机关权力或者减少其法定职责;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纠正的情形。

      制定机关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修改或者废止前款所指的规范性文件,并由报送备案的单位将修改或者废止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区人大常委会,或者书面提出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在要求的期限内修改或者废止本办法第十三条所指的规范性文件,也未书面提出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理由的,或者提出的理由不成立的,区人大常委会书面告知制定机关在一个月内自行纠正。

      制定机关在要求的期限内对规范性文件仍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由法工委向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书面提示报送备案的单位,建议制定机关处理:

      (一)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难以确定具体适用规定;

      (二)其他内容不适当需要提示的事项。

      第十六条  法工委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将该报告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工作委员会,抄送区人民政府,并将备案审查情况报告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报送单位应当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办公室备查。

      区人民政府公报的编辑单位应当在公报发行后一个月内将公报一式五份报送办公室。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办结后,由法工委按照工作年度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材料交办公室归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