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福田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06 15:10  来源:福田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有效履行区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促进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一府两院”的某一特定问题或专项工作进行的询问活动,是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专题询问的选题

      第四条  专题询问选题应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确定。

      专题询问选题,可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或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通过调查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代表接访日、媒体网络等了解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五)其他途径反映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各工作机构可在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建议及相关说明,经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汇总后,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专题询问的选题,并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询问选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除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选题以外,主任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或区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向主任会议提议组织专题询问,但应当在主任会议举行十日前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三章 专题询问的组织与准备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就专题询问事项进行询问。

      应邀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提出询问。

      第七条  专题询问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办。

      第八条  专题询问前,区人大常委会应组织其组成人员开展调研或视察,了解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及建议后,提出专题询问具体实施方案,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专题询问具体实施方案应包括专题询问目的、询问选题、询问对象、询问内容、时间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跟踪落实等内容。

      第十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可以全体会议形式询问,也可以分组会议形式询问。具体时间和方式由主任会议确定。

      全体会议询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询问由分组组长主持。

    第四章 专题询问的对象和要求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专题询问时,被询问的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区人大常委会同意后,可委托分管负责人到会应询。

      第十二条  被询问单位应准备与专题询问事项相关的区情资料、规范性文件及制度资料、本部门相关工作资料等基础信息资料。

      根据需要,经主任会议允许,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被询问单位应当按时如实提供。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部门补充答复。

      询问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或相关保密规定的,被询问单位可以不予回答或不予提供,但应当作出说明。

    第五章 专题询问的形式和规则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分为口头询问和书面询问。

      口头询问是询问人在专题询问会议上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或指定,向被询问人发起的询问。

      书面询问是询问人在专题询问会议举行前七个工作日书面提出的不多于两项的询问。书面询问由专题询问的组织方在专题询问会议举行前五个工作日交由被询问单位进行准备。

      第十五条 口头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

      在专题询问会议上,口头询问获答复后,询问人或其他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邀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有不清楚或有必要再了解的问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当场跟进提出询问,被询问单位负责人应予续答。

      第十六条  在专题询问会议上,被询问人应当当场答复口头询问。

      被询问人难以当场答复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应当在会后十个工作日内有针对性的研究,并向区人大常委会和询问人书面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凡是书面询问,被询问单位均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区人大常委会和询问人。

      第十八条 专题询问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不得包含与主题无关的内容;

      (二)不得包含无事实依据的推论、揣测、讽刺、中伤他人的表述;

      (三)不得要求得到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与资料;

      (四)不得询问司法待决的案件;

      (五)不得对公职活动以外的个人品行提出询问;

      (六)不得在同一会议中再次提出已获全面答复的询问。

      第十九条  被询问人答复询问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应派出熟悉情况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准时到会;

      (二)应按照专题询问主题要求,认真做好应询准备;

      (三)应以被询问单位或组织名义作出答复,不得随意发表未经被询问单位或组织授权的个人意见;

      (四)专题询问会设答复席,被询问人应当到答复席回答问题;

      (五)答复时应当实事求是,紧扣主题;

      (六)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必须有问必答,不能含糊其辞、避重就轻、转移话题。

      专题询问前由主持人指派工作人员宣读本询问规则第十八、十九条和相关注意事项。

    第六章 专题询问意见的落实与监督

      第二十条 专题询问会议结束后,办公室应对专题询问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专题询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交被询问单位研究处理。

      被询问单位应当在收到专题询问意见的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先送交办公室征求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应对专题询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被询问单位承诺事项的落实办理情况应实行重点督办。

      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或者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被询问单位对专题询问意见落实不力、不到位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督促落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