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福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7-01-06 15:14  来源:福田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字号: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议事效果,保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更好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四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经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研究和解决的主要内容是:

      (一)决定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提出会议议程草案,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

      (二)提出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三)提出常务委员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议案草案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拟订。

      对区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初审,提出报告,然后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报告,然后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议案人说明。

      (五)讨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的事项,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名常务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

      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正、副职人选,以及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工作委员会兼职委员等其他人事事项。

      (六)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职案在交付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的,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七)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名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

      (八)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根据提案人要求,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九)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提出暂时不付表决,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暂时不付表决的,待有关方面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后,再决定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对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个人提出并获得两名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附议的临时动议(包括对议案的修正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一)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区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等有关报告,根据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初审意见或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十二)听取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应由主任会议通过的相关文件、制度。

      (十四)研究部署重要的代表活动,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重大问题、重要人事事项、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工作。

      (十五)研究来信来访中的重要信访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六)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决定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项;研究办理上级和本级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十七)主任会议认为应该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主任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八条  拟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的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准备有关材料,报常务委员会分管该工作机构的副主任审核后,交办公室汇总报常务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并呈报常务委员会主任审批。未经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意的,不列入主任会议议程。

      第九条  举行主任会议,一般应由办公室提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内容等,通知主任、副主任以及有关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主任会议。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各工作机构正职负责人和业务科室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编印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研究的事项一般由业务对口的各工作机构正职负责人进行汇报,部门正职因故不能参会的,可以委托一位副职汇报。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协调有关部门或组织人员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或可行性意见,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阅签发。如需作出决定、决议、建议时,工作机构应拟出有关决定、决议、建议的草案,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阅签发。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