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区人大代表在经济社会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和推动区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科学民主决策,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民生实事办理的监督,以“项目票决—过程监督—效果票评”工作机制为主线开展,即民生实事由区人民政府主导征集和提出候选项目,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由全体人大代表票决确定正式项目,项目实施全过程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监督,项目完成后由全体人大代表进行满意度票评,票评结果纳入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民生实事办理的监督,必须坚持在区委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提升民生实事项目决策和实施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为目标,着力推动政府主导型的民生项目与群众需求型的民生实际有机结合,变“为民作主”为“由民作主”,保障民生实事办理更加精准、更有质量,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切实满足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二章 项目征集
第四条 民生实事项目征集由区人民政府主导实施。
第五条 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应坚持公开征集,广纳民意,符合“三属、三有、一原则”的要求:“三属”即属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属区人民政府职能范围并可统筹实施的事项,属群众普遍关心并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三有”即有公益性且能体现社会效益,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群众有获得感能亲身体会实施效果的事项;“一原则”即原则上本年度内可完成的事项。
第六条 每年10月中旬前开展下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工作,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网络、书面、座谈、调研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民生实事项目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依托街道代表工作机构、社区代表联络站等平台,发动区人大代表广泛听取和收集民意,积极提出民生实事项目的意见建议。
各社区代表联络站于每年10月中旬前组织驻站人大代表通过选民见面会、接访群众等方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下年度民生实事项目的需求和建议,掌握民生实事项目建议的第一手资料,及时报送街道代表工作机构。
各街道代表工作机构通过社区代表联络站报送、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等方式,收集、汇总和整理辖区人民群众提出的民生实事项目建议,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后统一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八条 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征集到的民生实事项目建议进行分类、整理和筛选,形成初步候选项目,并起草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形成情况和候选项目简介,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民生实事初步候选项目应重点关注10类民生需求:优质教育、劳动保障、养老济困、卫生健康、市民安居、文体惠民、环境提升、交通顺畅、公共安全、便民服务。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提交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票决。
第三章 项目票决
第十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在全体会议上报告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形成情况,并将书面材料印发给全体人大代表。
第十一条 全体人大代表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的同时,审议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审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天。
第十二条 经充分审议讨论后,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由全体人大代表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进行投票表决,按照得票多少排序确定正式项目。
第十三条 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草拟,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票决采取书面无记名投票方式,项目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20%。
第十四条 票决结果如出现得票排序靠后的若干候选项目票数相同,无法直接确定正式项目的,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票决确定。
第十五条 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过程监督
第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由区人民政府督查部门根据票决结果,对民生实事项目进行分解督办,由承办民生实事项目的责任部门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进度安排等,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收到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后,应组织人大代表专业小组或专项监督小组开展全过程跟踪监督。
跟踪监督主要通过“听、看、访、议”的形式开展。“听”,即听取汇报,通过电话、书面、口头等方式,定期听取项目责任部门关于民生实事实施情况的汇报;“看”,即现场察看,通过现场视察调研等方式,实地察看项目实施情况,了解掌握项目实施现状、存在困难和问题;“访”即走访群众,通过选民见面会、代表接访、发放调查问卷、上门走访等方式,收集人民群众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反映和意见,同时加强宣传引导,扩大实施民生实事的社会参与度和认同度;“议”即代表议政,通过座谈、专题议政、书面建议等方式,将“听、看、访”基础上形成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项目责任部门,督促和推动民生实事办好办实。
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专题询问、质询等监督方式推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承办民生实事项目的责任部门应按计划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并自觉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监督。
第十九条 承办民生实事项目的责任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对民生实事项目予以调整、中止的,应当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区人大常委会。
第五章 效果票评
第二十条 由区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底前总结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并提交全体区人大代表审议票评。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于每年年底组织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效果人大代表票评会。
票评会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听取区人民政府关于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专题报告;2.人大代表与项目责任部门互动交流、答疑解惑;3.人大代表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满意度票评。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代表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满意度票评采取电子表决器投票方式,一项目一票评,选项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
第二十三条 由区人民政府绩效部门将民生实事办理情况和票评结果纳入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引导和激励全力办好民生实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