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1、在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2、负责与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事项。
3、对所联系的部门实施、执行法律法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代表和工委委员围绕本工委联系部门的工作开展视察和执法检查,对代表在视察和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跟踪督办。
5、负责本工委职责范围内的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重要报告的起草,重要问题的调研工作。
6、负责对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部门法治工作的重大事项和工作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7、督促办理属于本工委职责范围内区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8、受理人民群众关于司法、法律方面的来信来访;处理人民群众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9、接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承办属于本工委业务范围内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10、做好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11、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工作。
12、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