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1、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3、拟订和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有关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草案。
4、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5、对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有关监督项目建议。
6、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进行跟踪检查。
7、对区人民政府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法制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查,认为需要修改或撤销的,组织开展再次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8、办理区人大代表提出的与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