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1、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提出属于社会建设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3、拟定和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有关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草案。
4、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5、对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社会建设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6、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社会建设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做好初步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报告,并做好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综合和跟踪落实工作。
7、办理区人大代表提出的与社会建设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