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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田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28 10:03  来源: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字号:  

    (2016年10月19日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本次会议的选举任务:

      (一)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5名,本次会议选举3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委员27名;

      (二)选举区人民政府区长1名、副区长6名;

      (三)选举区人民法院院长1名;

      (四)选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名。

      二、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必须是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可以是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是其他选民。各项职务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人数均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各项职务的应选名额。不同代表团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各项职务候选人。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时,应填写大会秘书处制发的《提名候选人登记表》。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一般应多1名,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名,也可以等额选举。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正式候选人7名(含差额1名)、委员正式候选人30名(含差额3名),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正式候选人7名(含差额1名),均进行差额选举。

      主席团把依法提出的各项职务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主席团和代表联合提名的各项职务候选人人数,合计未超过上款规定的候选人人数,则都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如果超过上款规定的候选人人数,则先进行预选,按照预选中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和上款规定的候选人人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再进行正式选举。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三、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至代表书面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八小时,具体截止时间由主席团决定。

      四、同1人被提名为多项职务候选人时,如符合法律规定都应列入候选人名单,分别进行选举。

      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书面向主席团提出,由主席团向主席团成员和提名人说明。在确定正式候选人之前,如提名人书面撤回提名,所提候选人可不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如提名人未撤回提名,仍应将其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同时向全体代表说明其本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情况,供代表在酝酿、讨论正式候选人和选举时参考。

      五、大会选举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进行。缺席的代表不得委托投票。

      如需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由各代表团团长主持。参加会议的代表超过该代表团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时,始得进行预选。收回的选票经监票人和代表团团长核实并签名加封后,由监票人和工作人员送大会组织组汇总,在总监票人的监督下统一计票。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

      六、大会选举选票共分三张:第一张为选举福田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票;第二张为选举福田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选票;第三张为选举福田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福田区人民法院院长、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票。

      七、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每另选1名,必须相应对该项职务的1名候选人投反对票。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八、大会选举采用电子计算机系统计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赞成的,不涂任何符号;反对的,将该候选人姓名右边标有“1”的椭圆涂满涂黑;弃权的,将该候选人姓名右边标有“2”的椭圆涂满涂黑。如另选他人,应在选票上的“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将其右边的椭圆涂满涂黑。不涂黑椭圆的,该另选人不计得票。

      填写选票需用大会发的专用铅笔。涂黑椭圆时一定要涂满,但不要超出椭圆之外,以便电子计算机识别。填写不清楚或无法辨认的部分为无效。不能填写选票的代表,可委托到会代表或选举工作人员按本人意愿代为填写。

      如电子计算机计票系统出现意外故障,则实行人工计票。

      九、大会设有秘密写票处,代表可以到秘密写票处写票。

      十、预选和大会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选票上每项职务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该项职务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该项职务应选名额的无效。

      十一、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按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当选人。如得赞成票超过半数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赞成票多的为当选人。

      十二、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未选足名额是否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提出意见,提请全体会议决定。如需另行选举,大会主席团可以根据未选足名额的具体情况,决定按该项职务第一次投票选举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或者按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和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时,候选人仍应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十三、选举的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分别推选1名人选,报主席团决定,并由主席团从中决定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提名,报主席团决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四、大会选举设两个投票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开始投票后,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随后主席团和其他代表在工作人员指引下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由总监票人将发出和收回的票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再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计票结果按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当选人名单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十五、本办法经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施行。如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问题,由主席团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