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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27 22:34  来源: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字号:  

    (2018年1月26日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福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实行全口径、全过程、全方位“介入式”审查监督,包括对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实行预算草案调研初审、预算草案审查批准、预算执行监督、预算调整审查批准、决算审查批准、预算绩效监督等。

      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负责财政预算全口径、全过程、全方位 “介入式”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口径”是指财政预算审查监督覆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过程”是指财政预算审查监督贯穿预算编制至决算批复的完整流程;“全方位”是指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收支的一切活动和环节;“介入式”是指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先审查、同步启动、主动参与地开展财政预算各环节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必须坚持在区委的领导下,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着眼于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障民生,正确把握人大监督职能,促进依法依规使用财政资金,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有效监督。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启动年度预算编制工作之日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应对预算编制工作开展同步调研,并将同步调研情况反馈给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召开的有关调研会议应向区人大代表开放,并同时邀请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及会议安排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计划预算专家库、人大代表专业人士库和社会人士代表库。各库成员参加有关计划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咨询、论证、调研等活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专业性意见和建议。

      计划预算专家库成员由财经、工程等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

      人大代表专业人士库成员由具有财经、工程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组成。

      社会人士代表库成员主要由纳税人代表、社团代表等组成。

      计划预算专家库、人大代表专业人士库、社会人士代表库日常管理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应逐步建立并完善社会公众预算诉求表达、归集、互动的机制,并对社会公众预算诉求及时研究、处理和反馈。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财政预算的审查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第三方调查、咨询、评估。

      第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在举行预算草案初审会议前组织召开预算民主恳谈会,邀请市民参加,征求公众意见。

      (一)预算民主恳谈会参与人员为区人大代表、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三库成员。

      (二)预算民主恳谈会采取听取汇报、分组恳谈、集中恳谈等方式进行。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将恳谈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于预算民主恳谈会后十日内反馈给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送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审。对初审意见和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及相关说明;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及相关说明;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及相关说明;

      (五)部门预算报表及相关说明;

      (六)根据福田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的年度区本级预算重点支出情况及相关说明;

      (七)初步审查所需要的与预算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确定若干个预算单位作为重点监督对象,由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其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初审会议应当形成审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本试行办法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审查的部门预算草案作出评价;

      (四)对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否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五)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第三章预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提交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及预算草案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预算审查中,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建立完备的审查意见处理程序,主要包括收集、整理、采纳、反馈等程序,监督有关部门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可对本级预算草案进行专题审议。在举行专题审议会议时,涉及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区人民政府将本级预算草案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

      区人大代表通过电子表决的方式通过政府预算决议。

      列为重点监督的部门单独作出预算编制说明,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将重点监督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分项表决。

      第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本级预算草案提出修正议案。预算修正议案须由区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并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该次大会议程。预算修正议案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议案一经票决通过,区人民政府须按议案修改相关预算草案。

      第十九条 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未获通过的部门预算草案,区人民政府在作出调整和说明后可再次提请审议,或由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政府财政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其中: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是否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是否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是否编列到项;

      (六)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七)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四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对预算年度开始后、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安排的支出的情况作出说明。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应探索建立预算联网监督体系和制定政府债务监督办法,逐步实现对预算执行实时在线监督及对政府债务实施全方位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听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关于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的情况汇报,并就可能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问题、政府性债务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等进行专题调查或者委托专项审计,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并审议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结合审议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质询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试行办法所称的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四)区本级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需要调减的。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中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作专题汇报。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应当召集会议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并向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报有关预算调整方案初步审查的意见、建议。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十日将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有可能影响预算的重大政策调整,及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备案;区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并作出是否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预算调整方案时,可以组织专题询问、质询。

      第三十三条 未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区人民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对违反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第六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提交决算草案时应当一并报告政府性债务综合情况,列示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情况。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决算草案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七条 政府审计部门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三十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提交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八条 政府审计部门在制定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项目工作实施方案时,应当听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政府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书面通报。

      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就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中的相关问题采取专家咨询会、成立调查小组、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调查。必要时可组织专题询问、质询,也可要求区人民政府就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的重大问题纳入审计项目计划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于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时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区人民政府应当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政府审计部门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既要突出重点,又要保证一定周期内实现全覆盖。在编制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轮审计划时,应当征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意见。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在审计项目结束后三十日内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结合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将审查报告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的决算草案、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并作出是否批准决算草案、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决议。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的使用情况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四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或者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

      (一)听取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委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组织视察或者专项调查,提出视察或者调查报告;

      (四)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专题询问、质询;

      (五)对重大问题开展特定问题调查。

      第七章预算支出的绩效监督

      第四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和完善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预算绩效自评。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书面通报上一年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第四季度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绩效审计工作的整体情况。

      第四十八条 政府审计部门在拟定绩效审计项目计划和制定绩效审计工作实施方案时,应当听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对绩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每年结合审查决算,可有重点地选择若干部门决算进行审查。对部门重点预算项目的完成情况,可交由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政府审计部门分别开展预算绩效评价或绩效审计。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审计工作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批复预算、决算,下达转移支付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的;

      (五)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调整预算的;

      (六)未按规定对有关预算、决算等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八)不及时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不如实提供情况,不协助、不配合进行调查工作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前条所列行为,可以根据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作出撤销预算或预算调整的决定;

      (二)作出监督意见书,责成区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三)建议区人民政府追究相关部门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员,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罢免或者撤销其职务。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事宜,如与区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未涉及的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宜,遵照《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暂行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部门预算工作规程》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预算修正案工作规程》。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