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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英才荟智能制造产业人才奖励申请指南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11-14 15:06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人才工作局

  一、编制依据

  《关于实施福田英才荟政策的若干措施(2025)》以及福田区重点行业人才支持与认定办法》。

  二、政策内容

  对上年度获得省级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认定以及工信部制造业领域“揭榜挂帅”优胜单位,给予企业核心团队最高5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机构)一年内最多申报5人。

  三、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原则上应为在福田区依法实际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机构)。

  (二)申请省级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认定支持的,需纳入福田区在地统计或为对福田区工业产值有分成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三)申请企业需于上年度首次获得相关认定,复核通过企业不在支持范围。

  (四)每年限申报一个项目,一次申报人数不超过5人。

  四、支持事项

  (一) 对上年度获得省级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认定的,可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最高50万元奖励。其中,获得国家级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机构)单个项目一年内最多申报5人,企业可自行确认申报人数并分配金额。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同一称号不同级别认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对获得支持后获评更高级别项目,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支持。 

  (二) 对上年度获得工信部制造业领域“揭榜挂帅”优胜单位,给予企业核心团队5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机构)单个项目一年内最多申报5人,企业可自行确认申报人数并分配金额。

  (三)福田英才认定:申请人可以根据政策内容、按自愿原则申请福田英才认定,支持金额达20万元可申请认定为Ⅲ类英才,支持金额达50万可申请认定Ⅱ类英才。

  五、申报材料

  (一)智能制造产业人才奖励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备注

1

福田英才荟智能制造产业人才奖励申请表(附件1)

原件(盖章)

申请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

2

申请单位证照(“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公章)

3

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纳税证明

原件(盖章)

4

企业获得相关认定证明材料

打印(盖章)

5

申请人身份证(港澳台提供港澳台通行证,外籍人士提供护照)

复印件(盖公章)

6

申请人在申请单位近一年的社保清单或个税清单

原件(盖章)

7

申请人的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复印件上需手抄开户行、银行账号)

复印件(盖章)

8

企业申请资金内部分配情况表(附件2)

原件(盖章)

9

奖励人员信息汇总表(包含WORD版和PDF盖章签名版本)(附件3)

原件(盖章)

  (二)福田英才认定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备注

1

福田英才推荐名单信息表(附件4)

原件(盖章)

申请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

  六、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在福田区企业服务平台(https://qfzx.szft.gov.cn)注册、提交申请并上传相关资料。

  (二)预审。福田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

  (三)材料提交。在网上申请并接到预审通过短信通知后,将纸质材料提交至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四)审核确认。由福田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审核。

  (五)公示。对审核通过的申请项目,在福田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六)拨款。对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对象,按照规定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发放资金。

  (七)福田英才认定。福田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根据申请人意愿,将符合条件的认定为福田英才,并报区人才工作局发放福田英才卡。

  七、办理时间及地点

  (一)递交材料地址:福田区政务服务大厅(深南大道1006号福田区国际创新中心F座3层)

  (二)受理时间: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

  八、咨询电话

  福田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0755-82976239

  九、其他

  (一)本指南政策项目资金量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的控制和调整,且本指南所指支持资金为税前金额。

  (二)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果出现弄虚作假及其它违规申报行为,追回本政策支持资金,单位及个人五年内不得申报福田区人才政策支持。触犯法律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指南由福田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福田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有权对本指南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本指南有效期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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