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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前公示制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12-02 09:46来源 : 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组织部

  任职前公示制,就是将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晋升公务员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公务员的任职。

  任职前公示制把扩大民主从推荐、考察环节延伸到任用决策阶段,把民主参与的范围由部分干部扩展到广大群众,从而提高了干部工作中的民主程度。作为干部考察工作的延伸和补充,任职前公示制可以使任免机关在更大范围内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更全面、更准确地了解干部,减少用人失察失误,也有利于防止和纠正用人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2000年12月,中组部下发了《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对任职前公示制度作了规范。

  一、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以一定方式发布公告。

  二、由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群众意见。

  三、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四是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并予以公布。公示期一般为5—15天。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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