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基本知识
(一)工会性质。中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权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会的基本职责。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成立工会的法律依据。
1.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用人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会员十人以上或者有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自设立或者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用人单位会员不足十人的,可以与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其他用人单位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四)企业建立工会的条件。
1.企业已经开始投产;
2.有会员10人或职工25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3.会员不足10人或职工不足25人的也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与其他企业建立联合基层工会。
(五)职工入会的条件。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6.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工会会员的义务:
1.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七)基层工会工作职责。
《深圳市实施〈工会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工会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执行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2.组织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并监督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实施;
3.代表会员和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履行;
4.帮助或者指导会员和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5.代表会员和职工就用人单位制定的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和其他重大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参与调解、处理劳动争议;
6.依法监督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
7.支持会员和职工依法行使各项民主权利;
8.代表会员和职工积极争取提高劳动报酬、改善劳动条件等正当利益;
9.维护女职工、残疾人职工、高危行业职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利益;
10.向用人单位和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反映会员和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11.组织会员和职工开展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会员和职工的文化生活;
12.向会员和职工宣传国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教育、引导会员和职工依法维权,遵守公共秩序;
13.依照规定收缴、使用工会经费;
14.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
1.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
2.坚持中国工会的社会主义性质。
3.坚持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
4.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5.坚持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6.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体系。
7.坚持推动形成国际工运新秩序。
8.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
以上八个方面相互联系、有机结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其核心是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根本是坚持中国工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关键是坚持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