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街道总工会经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街道总工会经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总工发〔2005〕53号)的规定,街道总工会是区总工会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的代表机关,是一级地方工会组织,履行地方工会领导职责,在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为进一步规范街道总工会经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加强工会经费管理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街道总工会经费管理原则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总工发〔2005〕53号)的规定,街道总工会履行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双重职责。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总工办发〔2013〕51号文)等文件规定,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经费独立原则。街道总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街道总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四)服务职工原则。街道总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五)勤俭节约原则。街道总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街道总工会经费来源
《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即在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下,按全国、省、市、区、基层工会五级管理。根据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通知》(粤工总〔2013〕109号)的规定,街道总工会应作为一级预算管理单位,其经费来源原则上由区总工会从留成经费中调剂解决。我区各街道总工会经费主要来源有:
1.区总工会下拨的基本工作经费;
2.区总工会下拨的项目工作经费;
3.其他收入。
三、街道总工会经费使用范围
根据《深圳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工〔2015〕11号)精神,街道总工会使用范围如下:
1.辖区职工教育支出
⑴街道总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
⑵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
⑶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工会文体活动支出
⑴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
⑵文体活动所需的基本用品购置;
⑶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费用标准参照深圳市财委有关规定,伙食补助为每人每天100元,其中:早餐20元,中餐、晚餐各40元)。
3.辖区职工困难帮扶
严格执行《街道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解困济难专项资金管理审批暂行办法》
⑴一次性救助不超过3000元,一年内,对同一救助对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⑵用于救助辖区企业工会困难会员职工的额度不得少于该专项款的80%;用于救助街道直属系统困难会员职工不得超过20%;
⑶每季度应在单位公告栏内公示急难救助的每笔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向区总工会报送专项资金财务收支使用情况及《福田区街道总工会困难职工救助资金发放清单》。
4.工会宣传活动支出
⑴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
⑵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月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
⑶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
⑷工会举办的“职工书屋”等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⑸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以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5.工会维护权益支出
⑴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
⑵参与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6.工会自身建设支出
⑴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
⑵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
⑶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
⑷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
⑸经审经费、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⑹会员代表开展联组活动,参照市总工会、市财政委的有关规定,会员专业组活动费包括伙食补助费100元/天、市内交通补助费80元、杂费20元。
7.补助下级支出
用于补助辖区基层工会的项目经费支出。
8.经费支出“八不准”
⑴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违规福利性支出,不得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等;
⑵不准将街道总工会账户并入行政账户,保证街道总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⑶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⑷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⑸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⑺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银行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⑻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街道总工会经费审计和监督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总工办发〔2013〕51号文)规定
1.强化街道总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街道总工会应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审会的审查审计监督,经费使用要公开透明。做好街道总工会主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届中审计。
2.切实履行工会经费使用管理职责。街道总工会主席负总责,重大支出决策集体研究决定,及时向街道党工委汇报。街道总工会财务要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控制预算执行,认真履行财务核算、监督和服务职责并及时向街道总工会主席汇报。
五、各街道总工会要根据《意见》制订本街道总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规范经费审批权限、报账、结算等程序,制定的《街道总工会经费管理办法》需经街道党工委批准,同时报区总工会备案。
六、各工委会参照执行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