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