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在30日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可向深圳市社保局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