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基层工会干部岗位津贴制度(试行)》明确指出基层工会干部岗位津贴核发给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它经济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简称“工会干部”)。根据第十四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岗位津贴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取津贴的人员、领取金额以及年度领取总额等情况,须向全体工会会员进行年度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