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因此企业不缴纳社保可向社保局投诉,未缴纳部分可申请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