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通知工会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因此企业以职工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通知公司工会,企业有通知义务,工会可以提出意见。
相关附件: